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3229号
原告:孙谋尧,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青岛行通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90号1005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逢骏,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开发区裴家村。
法定代表人:裴振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谋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3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送达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孙谋尧负担。
审判长刘琪
人民陪审员祁国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