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16441号
原告:广州市江达潜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中交港湾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杜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丘卓重,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新丰,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广州市江达潜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卓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江达潜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丘卓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江达潜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为26926.6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2日,原告借款给被告,并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转账140000元。2019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补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被告的140000元,被告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连本带息偿还;如果被告不按期偿还借款,原告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加收10%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欠款,故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丘卓重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2日,原告广州市江达潜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丘卓重名下尾号为2778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40000元,并附加信息为借款。2019年7月16日,原、被告分别作为乙方(贷款人)、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中订明,乙方贷给甲方壹拾肆万,于2020年7月16日前偿还,以现金方式或银行转账需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前连本带息共计_;若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10%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原告以被告逾期至今未还本付息为由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丘卓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抗辩或证据反驳原告广州市江达潜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通过审核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对本案依法进行裁判。
原告持有被告作为借款人签名的《借款合同》,并提交了向被告交付140000元的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140000元的事实属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逾期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没有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被告未按时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2017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法主张从逾期之日2020年7月17日起的逾期利息。根据经修正后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6%支付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丘卓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江达潜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其中2020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广州市江达潜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元,被告丘卓重负担1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