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严德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楠海花园3号南楼4单元0406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尚进,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上诉人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尚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