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50年8月7日出生,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1956年1月26日出生,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楠海花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77595.8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8元,申请执行费2649元,被执行人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105000元。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5日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年向其支付赔偿款6000元直至清偿,同意被执行人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一次性支付20000元,剩余的85000元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清偿,案件受理费648元、申请执行费2649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582执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龙
执行员 董 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