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执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男,生于1958年5月24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楠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9658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与被执行人宜昌城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890.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系因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