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5民初1173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曹辛庄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士松,总经理。
被告:天津凯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振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凯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