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5民初1173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曹辛庄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士松,总经理。
被告:天津凯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振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凯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