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31天津君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民初331号
原告:天津君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95号4门306室。
法定代表人:葛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虎,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曹辛庄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士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君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君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君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君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2830元,由原告天津君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文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经纬
书 记 员 刘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