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02民初1616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汇蓝国际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LWMG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经贸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6247015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保全费494元,由原告萍乡市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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