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3147号
原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经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62470152M。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1元,减半收取计2,570.5元,由原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