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293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人民政府经贸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6247015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开发区。

第三人:***,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安源区。

第三人:***,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湘东区。

第三人: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安源商务中心9楼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83942625B。

法定代表人:姚培贵。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瑞,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桂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前方、第三人***、第三人江西省大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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