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3160号
原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慧,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东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济南东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800元,减半收取663400元,由原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