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5346号
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0号万虹广场1-2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06855Y。
法定代表人:程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彬,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启光,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马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82629G。
法定代表人:荆常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洁,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恒信公司)与被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联恒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启光,被告普利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王晓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联恒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众联恒信公司与普利置业公司2019年3月1日签订的《移动智地?济南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强夯及桩基工程分包合同》于2021年5月18日已解除;2.普利置业公司支付众联恒信公司工程款4749414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4460元,共计4763874元;3.普利置业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支付自2021年5月23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普利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众联恒信公司与普利置业公司签订了《移动智地·济南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强夯及桩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济南市;施工工程内容为:移动智地济南智能科技产业园一期A4、A5、A6地块强夯施工及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暂定740万元,工程结算=经双方根据图纸现场签证的工程量×相应合同综合单价。合同签订后,众联恒信公司依约对涉案强夯及桩基工程进行施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因普利置业公司原因致使该项目自2019年10月份开始整体处于停工停建状态,至今停工已达21月,经众联恒信公司多次督促普利置业公司仍然无法确定准确复工日期,继续等待将导致众联恒信公司损失的继续扩大,众联恒信公司已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普利置业公司严重违约行为破灭了众联恒信公司方对合同期限利益的合理期待,致使众联恒信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维护合法权益,众联恒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普利置业公司辩称,一、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节点,在款项尚未到达付款节点的情况下,即建设单位尚未支付款项、项目尚未检测合格等,我司已经按照时间节点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因为建设单位山东锐嘉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公司)欠付工程款、众联恒信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部分不合格情况以及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才导致我司延期支付工程款。二、2019年3月27日,众联恒信公司领取钢筋材料进行开工建设,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众联恒信公司存在逾期完工情况。在未计算并扣除众联恒信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前提下,我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我司延期支付的工程款部分进行如下说明:1.强夯部分:众联恒信公司仅完成了该项目的部分工程,尚有部分工程尚未完成,已完成部分我司已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A4地块只有1号楼完成了桩基,另外A4的2号、3号(不合格)、4号、5号、6号楼及车库已开挖强夯合格面积为9607.77㎡,我司认可按照20%进度支付众联恒信公司工程款,为23058.65元。A5地块的强夯检测合格,合格面积为19452.5㎡。我司认可按照按照50%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为116715元。综上,强夯部分,按照现在节点,在不计算众联恒信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情况下,我司应付给众联恒信公司工程款为139773.65元。2.桩基部分:我司认可只有A4的1号楼完成了桩基工作,总价是4461344.46元,但是按照合同约定,混凝土和钢筋是我司供给或支付款项,电费也应当从总价中扣除。30号楼众联恒信公司进行了桩基工作,但截至今日,尚未取得合格证,桩基工程也因为建设单位原因无法通过验收,虽然消耗了大量电费和混凝土、钢筋,但因为众联恒信公司原因该30号楼所涉的桩基无法验收合格,也无法通过验收,涉及30号楼的桩基款确实无法支付。按照现有工程款计算,需要扣除混凝土款项1691835元(混凝土是三家供货,分别是鲁冠公司、港基公司、金銮公司),需要扣除钢筋款433091.2元(我司已供货),需要扣除电费14261.05元(电费是9708度*1.3元/度+13%的税费)。在不计算众联恒信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情况下,我司应付给众联恒信公司的桩基工程款(不计算混凝土、钢筋)为{4461344.46元(总价)-混凝土1691835元(混凝土是三家供货,分别是鲁冠公司、港基公司、金銮公司)-钢筋款433091.2元(我司已供货)-电费14261.05元}*20%=2322157.21*20%=464431.44元。再加上我司应付混凝土的金额为900135元,截至现在的节点,在不计算众联恒信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情况下,我司应付给众联恒信公司工程款为强夯139773.65元+桩基464431.44元+混凝土900135元=1504340.09元。我司已经支付给众联恒信公司80万元,在不计算众联恒信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情况下,只欠付工程款704340.09元,而非众联恒信公司起诉的4749414元。且2019年3月27日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是2019年4月16日完工,但直至2019年6月28日方才出具检测报告,仅A4的1号楼工程众联恒信公司就拖延72天,逾期违约金为350000元(72*5000),30号楼桩基至今未完工。强夯A4、A5地块均存在工程拖延多处不合格,A6地块一直停工,逾期工期太长,尚在延续中,违约金尚未计算。综上,众联恒信公司至今均未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合同约定,至开庭时,从2019年3月27日开工起算,桩基30号楼尚未合格,强夯A4、A6地块均未完工,长达902天未完工,且工地停工也并非是我司原因造成的,按照合同约定每天5000元计算,众联恒信公司实已产生违约金约400多万,我司本可根据众联恒信公司逾期完工的情况全部扣除其逾期完工的违约金,但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我司愿意和众联恒信公司协商处理工程款事宜。三、双方多次协商,众联恒信公司在明知延期付款并非是我司导致的情况下执意起诉,主张不合理的诉请,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应当自行承担,不应当由我司承担,另外,双方的合同现还在继续履行中,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及验收等时间节点均还未发生,双方应当继续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不能以解除合同为由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我司的义务。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众联恒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日,普利置业公司(甲方)与济南众联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众联深基公司)签订《移动智地?济南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强夯及桩基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工程,工程名称:移动智地济南智能科技产业园一期A4、A5、A6地块强夯及桩基工程,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3月10日(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楼桩基20天,30#楼桩基15天(该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至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桩基混凝土浇筑的总日历工期),强夯A4地块10天,A5地块15天,A6地块10天。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因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工程施工中相关单位检测验收不及时;4、施工期间如遇风、雨、雪等不可抗力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合同约定了桩基的综合单价,并约定强夯12元/㎡。合同价款暂定740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值为准。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根据图纸现场签证的工程量×相应合同综合单价。工程款支付:1、地下室结构完成,建设单位支付至甲方总价款20%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强夯、桩基施工总工程款的20%;2、主体结构封顶,建设单位支付至甲方总价款50%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强夯、桩基施工总工程款的50%;3、外墙脚手架拆除清偿后,建设单位支付至甲方总价款60%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强夯、桩基施工总工程款的60%;4、甲方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单位支付至甲方总价款80%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强夯、桩基施工总工程款的80%;5、竣工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支付至甲方总工程款90%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强夯、桩基施工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甲方供应材料:钢筋、混凝土(钢筋按4100元/吨扣除、混凝土按610元/方扣除、水泥按580元/吨扣除,不因市场调整而变化;材料与乙方补签合同,开发票给乙方)。乙方采购材料:除甲供材料以外的其他辅材。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派驻的工程师:陈杰,项目负责。乙方项目经理:李春熙。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如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倍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的约定质量标准,造成的加固费、返工费、鉴定费及复检费均由乙方承担,直至达到合同质量标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每拖延一天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乙方违约金5000元。
合同签订后,众联深基公司进行了施工,普利置业公司已支付众联深基公司工程款80万元。1号楼的桩基经检测合格,30号楼的桩基未做检测。A4地块的2号楼、4号至6号楼的强夯经检测合格,3号楼的强夯未通过检测。A5地块的15号楼至29号楼、地下车库的强夯经检测合格。A6地块的强夯未做检测。
众联恒信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普利置业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通知》,载明:一、自贵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移动智地?济南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强夯及桩基工程分包合同》;二、请贵司于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我司工程款6329430元,对贵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违约金,我方保留追诉的权利。根据众联恒信公司提交的邮件查询回单,显示2021年5月18日他人代收:一楼物业。普利置业公司不认可收到该邮件。
另查明,众联深基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更名为众联恒信公司。众联恒信公司为本案花费财产保全保险费14460元。
诉讼过程中,众联恒信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自2019年10月份开始一直停工,其已于2021年5月17日向普利置业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通知》,要求确认涉案合同于普利置业公司收到之日2021年5月18日解除。普利置业公司称涉案项目于2020年春节后停工,2020年8月份想复工,但因建设单位锐嘉科公司签了复工会议纪要后未按约支付,因此未复工,但其一直与建设单位沟通复工问题,其并未收到众联恒信公司邮寄的通知函,对众联恒信公司主张的通知函到达之日解除双方合同的意见不予认可,也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希望能继续履行。
众联恒信公司主张普利置业公司应支付其工程款4749414元,其自行计算的结算金额为6829430.64元,其中30号楼桩基结算值1631834元(含甲供钢筋38.668吨、甲供混凝土1007m3),1号楼桩基结算值4725081.04元(含甲供钢筋105.632吨、甲供混凝土121.5m3),减去甲供钢筋591630元,减去甲供混凝土688385元,强夯(A4地块10739.8㎡、A5地块19452.5㎡、A6地块9184㎡,单价12元/㎡)结算值472515.60元,减去普利置业公司已付款80万元,为4749415.64元,其主张4749414元,放弃1.64元。普利置业公司不予认可,主张1.强夯部分:A4地块只有1号楼众联恒信公司完成了桩基,另外A4地块强夯检测合格面积为9607.77㎡,同意按20%付款;A5地块的19452.5㎡强夯检测合格,同意按50%付款。综上,强夯部分按照现在节点,在不计算众联恒信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情况下,应付工程款为139773.65元。2.桩基部分:只有A4的1号楼完成了桩基工作,总价是4461344.46元,但是按照合同约定,混凝土和钢筋是我司供给或支付款项,电费也应当从总价中扣除。30号楼众联恒信公司进行了桩基工作,但截至至今日,尚未取得合格证,无法验收合格,也无法通过验收,涉及30号楼的桩基款确实无法支付。桩基工程款为{4461344.46元(总价)-混凝土1691835元(混凝土是三家供货,分别是鲁冠公司、港基公司、金銮公司)-钢筋款433091.2元(我司已供货)-电费14261.05元}*20%=2322157.21*20%=464431.44元。
本院认为,普利置业公司与众联恒信公司签订的《强夯及桩基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合同签订后,众联恒信公司进行了施工,普利置业公司支付了80万元款项,本院予以确认。普利置业公司认可涉案项目在2020年春节后停工,后续虽沟通复工,但一直未复工。众联恒信公司虽于2021年5月17日向普利置业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通知》,但根据其提交的邮件查询回单,显示2021年5月18日他人代收:一楼物业,不能证实普利置业公司的人员收到了该邮件,且普利置业公司不认可收到该邮件。在已停工一年多的情况下,双方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众联恒信公司要求确认解除涉案合同,并提起诉讼,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本案起诉状送达普利置业公司之日即2021年9月2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普利置业公司应根据履行情况支付众联恒信公司工程款。涉案工程分为桩基和强夯两部分。一、关于桩基部分的工程款,众联恒信公司主张30号楼结算值1631834元(含甲供钢筋38.668吨、甲供混凝土1007m3),1号楼结算值4725081.04元(含甲供钢筋105.632吨、甲供混凝土121.5m3)。普利置业公司主张30号楼的桩基未经检测,不同意支付款项;1号楼的桩基总价是4461344.46元,但是按照合同约定,应扣除混凝土款1691835元、钢筋款433091.2元、电费14261.05元,并按上述款项的20%支付。本院认为,众联恒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1号楼桩基的结算值为4725081.04元,普利置业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供应的混凝土、钢筋的数量及电费金额,故对1号楼的桩基款项,应按照普利置业公司自认的4461344.46元计算,对普利置业公司所供混凝土、钢筋,应以众联恒信公司自认的甲供钢筋(105.632吨×4100元/吨)=433091.2元、甲供混凝土(121.5m3×610元/方)=74115元计算,故1号楼的桩基款项,普利置业公司应支付众联恒信公司(4461344.46元-433091.2元-74115元)=3954138.26元。关于30号楼的桩基部分款项,众联恒信公司认可尚未经过检测,可待经过检测后另行主张。二、关于强夯部分的工程款,众联恒信公司主张A4地块的施工面积为10739.8㎡、A5地块19452.5㎡、A6地块9184㎡,单价12元/㎡,共计472515.60元。普利置业公司认可A5地块合格面积为19452.5㎡,同意按照50%支付款项;主张A4地块的3号楼经检测不合格,A4地块合格面积为9607.77㎡,同意按照20%支付款项,A6地块未经检测。本院认为,众联恒信公司主张A5地块的施工面积为19452.5㎡,普利置业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众联恒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A4地块强夯部分的施工面积,应以普利置业公司自认的9607.77㎡计算,普利置业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能够证实3号楼的强夯未通过检测,众联恒信公司虽主张在之后已重新检测合格,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A6地块的强夯未经检测,故对众联恒信公司主张的强夯部分的工程款,应为19452.5㎡×12元/㎡+9607.77㎡×12元/㎡=348723.24元。关于3号楼、A6地块的强夯部分的款项,众联恒信公司可待经过检测后另行主张。综上,对众联恒信公司要求普利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954138.26元+348723.24元-800000元)=3502861.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众联恒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3502861.5元为基数,自解除之日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众联恒信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14460元,系其为主张权利的必要、合理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移动智地?济南智能科技产业园项目强夯及桩基工程分包合同》于2021年9月2日解除;
二、被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02861.5元;
三、被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2861.5元为基数,自解除之日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四、被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14460元;
五、驳回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5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27456元,由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44元;被告普利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