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2民初920号
原告: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8号名义楼层第23层(实际楼层第21层)2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0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被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好明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马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