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众和恒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2956号
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和二街**。
法定代表人:蓝天宇,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张尊明,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监事,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霞,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天宇,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天津众和恒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仓道**。
法定代表人:李竹平,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宝红,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天宇、天津众和恒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