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2执68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宝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宝旻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1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