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9116号之一
原告:陕西创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五路高科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353492626。
法定代表人:*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邦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03866462。
法定代表人:胡笑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创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邦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创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创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创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创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