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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829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1号楼四楼012室。
法定代表人:张燊易,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燕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