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茂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茂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
(2018)皖0291执839号
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执行的芜湖茂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财产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自然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将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郑文武
审 判 员 楚会娜
审 判 员 俞泽迪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俊生
书 记 员 宇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