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
(2018)皖0291执839号
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执行的芜湖茂华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财产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自然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将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郑文武
审 判 员 楚会娜
审 判 员 俞泽迪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俊生
书 记 员 宇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