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4050号
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白浪头28(4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YBX53R。
法定代表人:赵章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晓军、王倩,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8281957。
法定代表人:郭根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19元,合计2127元,由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宗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朱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