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458号之一
原告: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寒山寺路**div>
法定代表人:郁斌。
原告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00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闫 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