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寒山寺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郁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川0112民初6185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304747.50元。
本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余额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304747.50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姚明亮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仲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