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4949号
原告: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区向化镇向化村向**。
原告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去向不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