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8407号
原告(被告):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5层51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32219567。
法定代表人:郭艳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华,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 高彬,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大厦五层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2065737。
法定代表人:于保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磊,男,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 (原告)高彬、被告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彬均不服京海劳人仲字[1582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原告)高彬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被告)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亦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高彬自动撤诉处理;
二、准予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三、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5826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慧敏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人 民 陪 审 员 段福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