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8407

原告(被告):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551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32219567

法定代表人:郭艳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华,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 高彬,男,19891120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大厦五层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2065737

法定代表人:于保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磊,男,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 (原告)高彬、被告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彬均不服京海劳人仲字[1582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原告)高彬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被告)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亦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高彬自动撤诉处理;

二、准予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三、京海劳人仲字[2018]15826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韦加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慧敏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人 民 陪 审 员   段福奎

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