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79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大厦五层568号。
法定代表人:于保宏。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赛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杨 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