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79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大厦五层568号。

法定代表人:于保宏。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赛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杨 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