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慈音办事处罐子口社区。
被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船劳人仲案(201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龙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树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