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5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慈音办事处罐子口社区。
被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船劳人仲案(201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龙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元,划拨至本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帐号:13068261731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