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5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慈音办事处罐子口社区。
被申请执行人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船山执字第553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龙阳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龙阳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树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