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529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征铁,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1号徐东嘉园C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2018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