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某某屋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4民初483号
原告: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425号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A1、A3栋A1单元16层3号、4号、5号(千亿众创空间-A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879522294。
法定代表人:邓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地塘岭南巷186号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3980763T。
法定代表人:温杏招,系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屋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9.00元,减半收取计2664.50元,由武汉科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章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问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