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广西灵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灵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灵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文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