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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121民初15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东宁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灵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灵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4元,减半收取3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