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辖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京口里231号京口岩小区35号楼13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首先,该办法应仅限于投资、贸易、金融这三类合同纠纷;其次,该办法未明确排除专属管辖之适用,且其效力级别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不能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再次,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法院查明事实,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仅因被告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就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违背了专属管辖规定的立法本意。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以及第二条的规定:“涉厦门自贸区的投资、贸易、金融等合同纠纷,商事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实行集中管辖。属于厦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上述案件,统一指定到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属于涉自贸区集中管辖的案件,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办法系为更好地审理涉厦门自贸区的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集中管辖规定,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美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