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桂林市雁山区水利电力工程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311民初1号 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篦子园小区1#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市雁山区水利电力工程站。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山街雁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副站长。 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雁山区水利电力工程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以双方针对案涉工程进行财政评审,且已初步达成调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初步达成调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80元,减半收取12890元,由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