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5民初754号
申请人:**,女,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申请人:***,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申请人: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篦子园小区1#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安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兴安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兴安县水利局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兴安县水利局名下存款等财产性权利,以679106.91元为限;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义务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