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11民初331号之二 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篦子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信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以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工程款未经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11元,减半收取计7805.50元,由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