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11民初331号之二
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篦子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信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以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工程款未经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11元,减半收取计7805.50元,由原告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