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11执保21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泽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篦子园小区1#楼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5665.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