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311号
原告:武夷山萧和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武夷山墅E区4-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3157160468。
法定代表人:肖新何,执行董事。
被告: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大王峰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0039637774。
负责人:余其纲。
被告:福建广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绍岐村106号1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76507258Y。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武夷山萧和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福建广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武夷山萧和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夷山萧和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武夷山萧和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慧云
书 记 员 黄 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