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鲁商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3883号
申请执行人:***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绍岐村绍岐106号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萍芹。
被执行人:四川华鲁商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9楼1934号。
法定代表人:李蕴宸。
***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鲁商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13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8元,执行费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华鲁商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证券信息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华鲁商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蕴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