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鹏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昌鹏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旭得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26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昌鹏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829787),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何西路**。
法定代表人:万昌怀。
被执行人:宁波旭得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8969782),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立中。
申请执行人宁波昌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旭得电器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91544元、执行费8315.44元、诉讼费58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旭得电器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未扣划。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分红。
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4、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旭得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执行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旭得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旭得电器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26执5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葛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