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宁波昌鹏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620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屠杏元,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屠杏元丈夫),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昌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53829787U)。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何西路**。
法定代表人:万昌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屠杏元与被告宁波昌鹏建设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屠杏元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屠杏元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杏元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屠杏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