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财保96号
申请人:宁海县金宏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宁昌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90QAG4T。
经营者:安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何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53829787U。
法定代表人:万昌怀,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海县金宏金属制品厂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由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且于同日交纳保全费25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宁海县金宏金属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双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张 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