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鹏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愉成物资有限公司、某某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10180号
原告
宁波愉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东方商务中心5幢34号(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92GTJ34。
法定代表人:邱海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爽,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何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053829787U。
法定代表人:万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愉成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奕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许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