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19971号
原告: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国。
原告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丽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