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4民初9269号
原告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高巷258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许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文良、任圣炜,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紫玉名府2幢301室B7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波。
原告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基于由被告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据》、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律师函》各一份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培训费人民币50000元,并于2016年5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45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划工程师培训费72000元至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波的账户。2016年4月20日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欠据一份,言明:本公司因无法帮助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完成中级工程师的代评工作,须退还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缴纳的72000元培训费,并承诺于2016年5月20日前全部退还。后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仅退还22000元,尚欠50000元一直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欠据》及原告庭审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据》真实、合法,被告应按《欠据》约定的日期、金额退还原告培训费用,原告之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培训费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4583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8日,此后利息以未退还培训费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至款项退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5元,由被告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科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82.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晓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柳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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