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4375号
原告: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73673093E)。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严国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妃,宁波市宁高法连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98759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道生。
原告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晓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琼
代书记员 孙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