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7781号
原告: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21弄57号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573673093E。
法定代表人:严国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3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6398759K。
法定代表人:彭道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烽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1323.50元,由原告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翁 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章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