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财保473号
申请人: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573673093E)。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21弄57号117室。
法定代表人:严国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宁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26398759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3388号。
法定代表人:彭道生。
申请人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以其与被申请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979.2元。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979.2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增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