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将军塘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F9X89J。
法定代表人刘小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霞、郑宇新,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与凤凰大道交汇处(财富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3494765B。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0)赣0721民初25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8315****0000509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7800.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