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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民初846号
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3990350878。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伟,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与凤凰大道交汇处(财富广场)第1幢2单元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3494765B。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
2
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为673元,由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卫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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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3民初846号
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3990350878。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伟,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与凤凰大道交汇处(财富广场)第1幢2单元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3494765B。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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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为673元,由原告新干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卫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