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顺中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2936号
原告:江西顺中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HT0Q1D。
法定代表人:周卫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珊姗,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与凤凰大道交汇处(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3494765B。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
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大坎村新安街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7XUKY6X。
法定代表人:冷珊梅。
原告江西顺中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奇伟建设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江西顺中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顺中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元,由原告江西顺中驰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良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曾建军